防城港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防城港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防城港市从事物业服务以及相关行业的单位及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本会会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与企业发展服务的“双向服务”方针,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传达、贯彻、执行国家的法规与方针政策,及时反映广大会员的意愿和要求,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维护行业诚信、公平,促进行业进步,推动社会和谐建设。
第四条 本会登记机关是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防城港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三生国贸1号楼B单元80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贯彻执行和宣传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诉求,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定期向社会公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各类物业服务费用等行业信息;
(二)研究、总结物业管理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探讨和解决行业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建立物业纠纷调解机制,调解行业纠纷;
(三)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之间的沟通与联系,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加强行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评估等工作;建立行业激励、惩戒等机制,提高行业诚信管理水平;
(四)承办政府委办事项,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服务;
(五)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研讨会、学术交流、考察活动,接受行政机关的授权委托,组织培训物业服务专门人才,不断提高会员的整体素质;
(六)编辑、出版物业服务行业研讨成果、传播物业信息的刊物或资料,向会员提供物业服务和相关信息;
(七)推动行业内外的双向联系,加强防城港市与国内、港澳及国外物业管理界的合作,为本行业开拓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八)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凡在防城港市依法取得物业服务资格的企业及从事物业服务相关行业的单位和个人,承认本行业协会章程,遵守本行业协会有关规定,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行业协会,经审查批准后,即可成为本行业协会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
(四)热爱本行业协会的工作,资信良好。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凡是有换届选举事项的会员大会,会前15天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必须对会员(或会员代表)资格和人数进行确认,并经监事(或监事会)审核。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或监事会)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换届筹备工作主要内容是: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工作,并成立换届筹备小组,提前三个月以上开始落实换届选举的各项筹备工作。
换届筹备小组成员3至5名,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组长一般由会长担任,会长不便担任的,可以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换届筹备小组应在充分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换届工作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事(或监事会)负责监督换届筹备工作。特殊情况下,监事(或监事会)可根据章程要求,督促召开理事会成员会议票决产生换届筹备小组负责人。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大会确定,理事会单位应当书面推荐一位主要负责人出任理事并出席理事会。出任的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者发生工作变动等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时,该单位应当及时另行推荐理事,并报本行业协会备案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十一)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会长和监事(或监事会主任)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经理事会2/3理事表决通过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支持、协助会长、秘书处开展的各项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2. 根据本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认真落实分管工作;
3. 关心本协会建设,积极谏言献策,了解、掌握行业动态,为会员提供服务等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单位会员数量为80(不含)家以下,设立监事1名;单位会员数量为80(含)家以上,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正、副主任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五)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议,在会员大会不履行本会规定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9年5月2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